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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的公平正義,房地合一為何物?

為維護租稅公平正義,房地合一稅制預計於民國一○五年元旦上路,但此次稅制改制仍引起輿論譁然,其中有四百萬元利差可免稅,搭配重購退稅的方案,土地增值稅尚維持同樣優惠,民眾可以多加比較。

趙坤麟

不動產交易常被人評論為最不公不義的財產稅目,而我國財政稅法總是冠冕堂皇地強調租稅公平正義,但施行起是否能真正符合公平正義?

依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三款揭櫫,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再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為實施漲價歸公,土地所有權人於申報地價後,土地自然漲價,應依規定徵收土地增值稅。然而,土地增值稅又依每年公布之土地公告現值計課其土地增值稅,一般土地公告現值只值約市價之三分之一或更少,所以對出售不動產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額,賣方心裡都有數,有些甚至將該預估的土地增值稅轉嫁到出售成本而由買方承擔,賣方就可坐享其成獲取高額差價的利潤,但政府卻課不到什麼稅。

例如王自強賣了一棟在松山區價值約兩千五百萬元的不動產,土地增值稅約一百五十萬元,但其房屋稅現值約四十六萬元,按財政部公布財產交易所得稅率為四八%,除土增稅與房屋稅外,其財產交易稅也只需約二十二萬八百元,但將其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或許應納綜合所得稅仍為免稅。而當初所購房子成本約七百萬元,本案扣掉所有稅費利潤還高達一千六百二十七萬九千兩百元,他可坐享高額利潤不必再繳稅,政府卻只課其土地增值稅與些微契稅。試問有什麼行業比不動產更有利可圖?

行政院為此已擬定「房地合一」 課稅草案新制約於民國一○五年開始實施,課稅方式擬將自民國一○五年以後取得及民國一○三年一月二日以後取得並持有未滿二年之房屋、土地為房地合一之課稅範圍。課稅稅率調整為持有一年以下出售者課其利差所得四五%,依持有年度多寡調整參見表一,境內居住者課稅稅率;而自用住宅優惠方式則為: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六年且無供營業或出租之事實住宅,將來出售所得利差在四百萬元以下即可免稅、超過四百萬元部分課徵一○%,但六年內適用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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