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海置產,不可不慎!
懂得節稅最好賺,避稅是投機,但逃稅就是不法。長輩若擬處理不動產事務,應請專家先行分析應有稅賦,於確認各項稅款後再進行處理,免得觸法被補課加罰,得不償失。
文/趙坤麟
有一位年輕貌美的單身女子擬在台置產,看中一棟在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價值約七千萬元的豪宅,由於她父親在馬來西亞經營事業有成,自海外匯錢購置不成問題,因而對該房子頗為中意的她,急著想和仲介簽約。另一方面,賣方因有高額房貸壓力,也急迫需要這筆價款解危,早日還清貸款。在一片不景氣的時機中,仲介將這名年輕女子鎖定為肥羊,死纏不放,急著想要成交。不過,因這筆價款金額委實過於龐大,女子的父母多少有點擔心。
海外所得稅額和贈與稅 都需納入置產考量
後來輾轉透過我客戶力薦,她的父母就讓該名女子前來找我諮商,為她先分析購買這棟豪宅會有哪些稅賦要負擔,等確定之後,再決定是否要簽約購買。
經我了解,即便有錢,若不事先好好規劃,或一旦失誤,最後多繳的贈與稅與所得稅,可能會讓人繳得欲哭無淚!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政府開始實施「個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之規定,也就是說在民國一○○年五月申報九十九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開始將個人的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如不詳細了解,或忽略不報,恐有被補課加罰之虞,目前已有不少被罰案例。例如:有人自海外匯回鉅款四千七百多萬元給子女,因漏報海外所得而被課加罰一千四百六十九萬元;也有台商將國外公司盈餘約八百萬美元,匯給國內甫成年但利息所得偏高之個案,後來被列案查核後,經被追查其資金流向,最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視同贈與之規定,函請匯款人限期補申報贈與稅,核計補繳稅額逾五千六百萬元。種種案例不勝枚舉,而補繳、加罰金額之高,也頗為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