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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遺產稅逾期受罰!

辦理繼承登記時,若有繼承人藉持有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要脅其他繼承人聽從要求,可向國稅局申請證明書副本,

以「公同共有」辦理繼承登記,以免逾期遭罰二十倍之登記費額。

趙坤麟

因工作之故,經常有長者來詢問我關於遺產的繼承,一般說來,遺產主要分為動產和不動產,通常要注意以下幾項法規:

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依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二、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換言之,辦理繼承登記應先依法在六個月內申報遺產稅,等遺產稅單核發應繳遺產稅額,並於限期繳納後,經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書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再於一個月內持之向不動產管轄之地政機關辦理繼承記。

三、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另依法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簡言之,遺產稅除依法應於六個月之內申報,如有含未於規定期間七年,得再加《遺產及贈與稅法》六個月,共計七年六個月,有逾此期間才符合逾核課期間。繳清後即可據此向國稅局主張核發逾核課期間證明書憑辦繼承登記,之後就可不必再繳納遺產稅,那怕依公告現值預估恐有幾千萬元應納之遺產稅額,都可不必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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