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建商如何「以大吃小」?
根據現行法規,處分全部之共有物,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都要超過半數,
或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其共有人數就可不計算。
若都更建商據此偽造其他共有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切結書,
不妨提告建商偽造切結之事實。
文/趙坤麟
坊間常有「以大吃小」或「優先購買權」之糾紛,何謂「優先購買權」?就是指土地或建物出賣時,第三人或特定人依約定或法律規定,有依相同價格與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
當事人可依私法自治原則基於交易需要,得為優先承買權之約定外,依現行法規,關於不動產優先承買權之種類,大致可分為下列幾種情況:
一、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出售,其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二、土地出售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三、出租耕地出賣時,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四、國民住宅及其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主管機關有優先購買權。
五、農地重劃之耕地出售,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
(一)出租耕地之承租人。
(二)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三)毗鄰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六、土地徵收標售,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權。
七、遺產管理人若基於「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則該遺產管理人對其他共有人應有部分,得主張其優先購買權。
本文特別以上述第一種情況所發生之優先購買權,也就是坊間最常有爭議的「以大吃小」來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