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世遺作:先人智慧遺產的繼承
文/陳佑寰律師
一般談到遺產,我們很容易想到存款、股票、不動產等實體財產,但其實先人在世所寫的著作屬於智慧財產,也是遺產的一部分。即使先人已過世,後代仍應繼續守護先人智慧的遺產。
作家過世留下的智慧遺產
近幾年來有許多具有相當份量的作家相繼過世,讓人懷念其筆下的文詞意境。例如知名作家楊牧於今年(2020)3月間過世,他生前留下不少新詩、散文、評論、翻譯的作品,如《楊牧詩集》、《葉珊散文集》、《一首詩的完成》等,文思雋永洗滌人心。楊牧還在花蓮的東華大學擔任人文社會科學院的創院院長,將人文薈萃帶入台灣後山。而著名的兒童文學作家林良則於去年12月間過世,他長年在國語日報社服務,許多大朋友小朋友從小就讀過林良爺爺寫的文章與故事,如《小太陽》、《林良爺爺寫童年》、《蝸牛:林良的78首詩》等。
典型的文學作品之外,武俠小說則是華人社會裡特有的文化,進而改編的漫畫、戲劇、電影、電玩等更呈現多樣化發展。武俠小說界的巨擘古龍過世較早,而另一位文壇泰斗金庸則於2018年10月間過世,留下轟動武林的鉅著如《射鵰英雄傳》、《神鵰俠侶》、《倚天屠龍記》等。武俠作品有小說也有漫畫,漫畫家鄭問於2017年3月間過世,其特色是採用水墨技法,以墨色暈染武俠人生的悲歡慾念,知名作品如《刺客列傳》、《阿鼻劍》、《東周英雄傳》等畫冊。其中《阿鼻劍》是由文化出版業的名人郝明義以「馬利」筆名擔任合作編劇,再由鄭問以漫畫栩栩如生地呈現主角何勿生的今生繪影。而郝明義於今年2月間推出小說《阿鼻劍前傳<卷一>》,共有三卷陸續出書,則是交代主角何勿生的前世歷程。雖然已過世的鄭問不能再以水墨作畫,但透過生前合作搭檔馬利的磅礡筆觸,也寫意勾勒出多層次的武俠美學。
我們或許會感嘆,現代人比較少花錢買書與讀書了,但不可否認,讀書確實可提升人們的精神涵養層次。在新冠肺炎防疫期間,人們因為居家隔離與保持社交距離而常常待在家裡,苦悶生活之中的休閒娛樂除了看片追劇之外,也可考慮把書櫃裡陳年泛黃的書本拿出來翻閱。也許其中有些作者已經過世,但他們留下的智慧遺產可是永垂不朽!
人人都可以當作家及享有著作權
從人權理念來說,固然人生而平等,但在現實社會裡,卻是人有貧富貴賤。有錢人坐擁房子、土地、高額存款,窮人就顯得寒酸。然而從精神層面來說,未必有錢人就比較富有,有些更是窮得只剩下錢。在文明社會,只要有創作力,人人都可以當作家及享有著作權,但並不是每個人的著作都有很好的品質或市場銷量,畢竟名家巨著還是有限。不過,窮人還是可能靠創作翻身致富,甚至傳承後代,這就是智慧財產的價值。
法律上所說的智慧財產權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等,而一般人最容易取得的智慧財產權就是著作權。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是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包括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美術、著作、攝影、圖形、視聽、錄音、建築、電腦程式等著作類型,也涵蓋對原著作改作的衍生著作,或是對資料選擇及編排的編輯著作。著作不管是何種類型,只要具有某程度的創作性而非抄襲別人的著作,原則上都可以受到著作權法保護,而且一旦創作完成即取得著作權,不以登記註冊為必要。
隨著資訊與網路科技的進步,現今人們創作的工具與媒介變多了,社交平台如臉書或是通訊軟體如 Line上發表的各種內容如百花齊放,雖然有些內容只是複製貼上而稱不上是著作,但還是有不少人認真地以圖文或多媒體方式在發表著作。在網路時代,人人可說都是作家,但也可能因為天下文章一大抄,抄來抄去而侵害他人的著作權,因此越來越多的侵害著作權案件往地檢署與法院跑,可說是文字獄的現代版,不可不慎!
著作權的甚麼可以繼承?甚麼不能繼承?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原則上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著作權也是繼承標的,但主要是指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則不能繼承。
著作權包括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是具有經濟價值的著作權能,包括:重製、散布、出租、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等權利。我們一般常見的拷貝就是指重製,而網路上的傳送資料影像就涉及公開傳輸。著作權人可透過合作開發、授權、轉讓來獲取著作權之經濟利益,著作權法則提供法律保障。自然人的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著作財產權可以做為繼承之遺產,例如古龍生前創作許多膾炙人口的武俠小說,其死後由兒子繼承著作財產權,而對涉嫌於網路上非法重製《邊城浪子》一書的侵權行為人提告求償(參見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著訴字第61號民事判決)。
至於著作人格權則是涉及到著作人精神意志與人格尊嚴的著作權能,包括公開發表、姓名表示、不當變更禁止等權利。公開發表權是指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的權利,著作人亦有權不對外公開發表其著作。姓名表示權是指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不當變更禁止權則是指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值得注意的是,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參見著作權法第18條)。但是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參見著作權法第21條)。而如果已死之人的著作人格權受到侵害,除其遺囑另有指定外,係由法定之人如配偶、子女、父母等依順序對於侵權人提出法律救濟如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或是表示姓名、更正內容或回覆名譽之適當處分(參見著作權法第86條)。
珍惜先人留下的遺作
父母過世後,子女會尋覓及爭取遺產,但可別忘了父母可能還有留下精神遺作。這些遺作可能是關於遺產分配如何的遺囑,也可能是父母教誨子女互相幫忙友愛的遺言。而令人驚喜的更應該是父母所留下的日記、手稿、甚至是詩詞畫作。子女可藉由閱讀父母遺作的字裡行間,追思冥想親人相處的往日情懷以及父母的人格典型。此外,子女亦繼承了父母的著作財產權,說不定先人留下的遺產最有價值的不是世人所追求的金錢財寶,而是包括著作權在內的智慧財產。例如武俠小說大師金庸過世後不僅留下價值連城的著作權給後代而可坐收豐厚的權利金,更留下曠世巨著的武俠精神貢獻給華人社會,這才是真正的人類文化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