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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熟齡第三人生,生活再加分!

老伴優先:遺產繼承前要先保留給老伴的剩餘財產分配

文/陳佑寰律師

「執子之手,與子偕老」是結婚典禮上常聽到的誓言。然而老夫老妻牽手走了大半輩子,總有一方會先離開人世。還在世的老伴身為配偶,依法固然是與子女平均分配遺產,但可別忽略法律另有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規定!在世的老伴有權先拿走其依法應得的部分,而就剩下來的遺產還可與子女均分,亦具有節省遺產稅的效果,可別讓權利睡著了!

夫妻一方死亡,在世的配偶可能得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夫或妻若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先過世,生存的一方可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此部分的價值得自先過世者之遺產總額扣除。嚴格來說,剩餘財產分配並不是向比較有錢的他方要他一半的財產,而是要就雙方結婚後所發生的財產與負債綜合計算剩餘財產之差額再平均分配。

〈熟年離婚:別忘了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所提到,法定夫妻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如離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才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的適用。由於一般民眾很少會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故大都適用法定財產制。除了離婚之外,配偶一方死亡也是法定夫妻財產制關係消滅的原因,而在世的配偶如婚後剩餘財產較少,可向死亡的一方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其基本計算方式為: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參見民法第1030條之1)。另須注意,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與慰撫金不列入財產計算,這是因為這類特定財產是基於單方個人因素而獲得,與夫妻養家分工合作無關。

以老王夫婦為例,假設老王與老婆結婚時,老王婚前財產有200萬元,老婆婚前財產有100萬元。當老王過世時,其當時存在的婚後財產有1,000萬元,負債200萬元,故剩餘財產為800萬元;而老婆婚後財產有500萬元,負債100萬元,故剩餘財產為400萬元。在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時,不用管兩人婚前財產有多少,只要針對婚後財產扣除負債後的剩餘財產進行扣減,如有剩餘,再平均分配。基上,老王剩餘財產800萬元,老婆剩餘財產400萬元,差額為400萬元,平均分配為200萬元,故老婆可從老王的遺產中先拿走剩餘財產分配之金額為200萬元。

承上例,老王的遺產包括婚前與婚後財產扣除負債,合計1,000萬元(200+1,000-200)。原本該遺產依法可由老婆及4名子女共5人平均分配繼承,故每人可分得200萬元。但因老王的老婆可先從1,000萬元的遺產拿走200萬元的剩餘財產分配,故遺產變成800萬,而由5位繼承人均分,故每人可分得160萬元。就老婆來說,因老王過世,她總共可以分配到360萬元,包括200萬元的剩餘財產分配以及160萬元的應繼分,比原本可分到的多160萬元,且比個別子女多分到200萬元。這就是老夫老妻較有錢的的一方過世時,留給老伴的禮物。此乃法律上肯定家事勞動價值以及夫妻共同對家庭的貢獻,是配偶優先應得的,子女千萬不能跟父母計較!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也有節省遺產稅的效果

遺產稅計算時會綜合計算被繼承人的各種財產、免稅額、扣除額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金額亦可列入扣除額,故可減少遺產總額,也可能得以適用較低之稅率,從而降低遺產稅的負擔,具有節稅的效果。另須注意以下幾點:

(一)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惟若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 5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參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簡單來說,老伴該拿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應確實給付,否則會被追繳遺產稅。

(二)若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贈與財產給配偶,仍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而課徵遺產稅(參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另就該贈與配偶的財產,係配偶無償取得,故於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時並不會列入配偶的婚後財產,(參見民法第1030條之1),但卻會減少先死亡之被繼承人的婚後財產,導致配所得請求的剩餘財產分配減少。因此,上開贈與並非是完美的財產規劃。

(三)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計算範圍之財產中,有不計入遺產總額或是應扣除之免稅財產,應避免重複扣除。

(四)配偶一方先過世,他方如獲得夫妻剩餘財產之分配,就其取得之請求權或實際分配之物於其嗣後過世時,將列入其遺產總額而仍可能會被課徵遺產稅,故後死亡配偶之繼承人仍須依法按時繳納遺產稅。最高行政法院在首件大法庭裁定有處理類此情形之遺產稅核課期間計算之法律見解可資參考(參見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

(五)如果是反過來,先過世的配偶是剩餘財產比較少的一方,則其死亡時對生存的另一伴可取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因其已過世,且該請求權依法不得讓與或繼承(參見民法第1030條之1),故其繼承人自不得繼承該請求權。

放手離去時,仍留一手給老伴

俗話說:「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老夫老妻相知相守,是前世修來的緣份與福份。執子之手,與子偕老,但終須一別。先走的一方,揮一揮衣袖,固然不帶走一片雲彩,但在法律上除了遺產應繼分之外,可能還會留給老伴關於夫妻剩餘財產之分配,這是優先於遺產分配的權利,也具有節稅的效果,但很多老年人卻不知道。希望透過以上的說明,老夫老妻都能重視且把握另一伴留給自己的權利,而子女也要善盡孝道,成全父母死後留下給老伴的心意與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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