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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紀事:了解死亡的原因、後果以及死亡本身之事

文/陳佑寰律師

凡人皆有一死:死因或有不同,但終須面對死亡。今年1月間NBA職籃巨星柯比·布萊恩因直升機意外身亡,讓人不勝唏噓。而新冠肺炎蔓延開來,甚至出現無症狀傳染案例,則搞得大家人心惶惶。弔詭的是,疫情升溫與假新聞帶來的恐懼,似乎比起死亡本身更讓人不知所措,口罩之亂可見一斑。我們其實可以更審慎客觀地面對死亡,包括死亡的原因與後果以及死亡本身之事。

國人十大死因

衛福部每年6月間會公布前一年度國人死因統計結果。依最近一次公布的107年度國人死因統計結果,十大死因依序為:(1)惡性腫瘤(癌症)(2)心臟疾病(3)肺炎(4)腦血管疾病(5)糖尿病(6)事故傷害(7)慢性下呼吸道疾病(8)高血壓性疾病(9)腎炎、腎病症候群及腎病變(10)慢性肝病及肝硬化,排名順位自105年以來維持相同。而十大死因死亡人數合計13萬3,489人,占總死亡人數77.2%。

死因排名第一位的癌症多集中於55歲以上之高齡族群,占8成5。十大癌症死亡率依序為:(1)氣管、支氣管和肺癌(2)肝和肝內膽管癌(3)結腸、直腸和肛門癌(4)女性乳癌(5)口腔癌(6)前列腺(攝護腺)癌(7)胃癌(8)胰臟癌(9)食道癌(10)子宮頸及部位未明示子宮癌。

由上可見,肺炎高居於排名第三之死因,而肺癌則是致死癌症之首。早期稱為武漢肺炎的新冠肺炎(COVID-19)屬於非典型肺炎,是由新冠病毒(novel coronavirus)引起,會發生咳嗽、流鼻水、發燒等上呼吸道感染症狀,可能進一步演變成肺炎甚至導致死亡。新冠肺炎會造成多少人死亡,猶未可知,但很多人已因媒體與網路持續報導的疫情蔓延甚至假新聞氾濫而陷入精神恐慌。經由這次新冠肺炎爆發事件,更讓我們深刻了解到清新的空氣與健康的肺臟是多麼珍貴。病毒無國界,防疫工作需要大家一起來!展望未來,我們更需要珍惜守護地球的環境資源以及維持良好的生活習慣!

死亡的後果

人的死亡會終結生命,因此有人認為:死了就一了百了。然而個體死亡不僅會留下壯志未酬的遺憾,也會帶給家人朋友無限哀傷。此外,由於人是社會的動物,人死之後還會引發至少下列幾項具有法律意義的後果,不容輕忽。

(一)遺產之繼承: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參見民法第1147條)。人死之後將發生遺產繼承的法律效力。若是遺產引發未亡人的親屬之間為爭產而反目成仇,被繼承人如天上有知也是會痛心流淚!

(二)遺產稅之繳納: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參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人死之後留下的遺產供繼承卻也會被課遺產稅。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並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而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很多繼承人只想到有遺產可以繼承,卻忽略遺產稅的申報與繳納,導致遺產未能分割過戶還會被罰款,不能輕忽。

(三)保險金之給付:

人壽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存時,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參見保險法第101條)。因此被保險人死亡是人壽保險的保險事故保險金額,保險公司應給付保險金予保約指定之受益人,且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保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則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而可能被課遺產稅。很多被指定的受益人不知道有保約的存在而遲遲未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這會讓已死去的被保險人感到遺憾捶心肝!

(四)法律責任之承擔: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參見刑法第271條)。死亡的原因很多,若是自然死(如病死或老死),較為單純,但若是遭人殺害或是意外事故而死,可能會涉及殺人或過失致人於死等刑事責任,也會引發民事賠償責任。非自然死的情形,須報請地檢署檢察官會同法醫相驗屍體,以查明死因並進行後續之司法調查。人死不能復生,若是遭他人故意或過失而致死,尚有賴家屬為其申冤以回復正義,不能不明不白地死去,而讓兇手逍遙法外!

死亡證明文件

由上可知,死亡的後果涉及到遺產之遺產、遺產稅之繳納保險金之給付及法律責任之承擔等,因此死亡本身的認定非常重要,通常是看戶政機關所出具該當事人的除戶戶籍資料。這是因為依戶籍法第14條規定,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法院為死亡宣告之裁判確定後,應將該證明書或裁判要旨送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準此,戶政機關依聲請或依職權而為特定人之死亡登記或死亡宣告登記,會參照相關的死亡證明文件,也會登錄在該特定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的記事欄位,可供查悉該特定人係於何日死亡。

死亡證明文件是戶政機關據以登記的基礎,可區分為以下幾種:

(一)死亡證明書:

若因疾病在醫療院所死亡,則是由醫療院所開立死亡證明書。而若是在家裡病死,則是通知當地衛生所辦理行政相驗,由衛生所或當地主管機關指定醫療院所檢驗屍體並發給死亡證明書。衛福部網站有公布死亡證明書的格式,其上會記載死者的個人資料、死亡地點與時間、以及死亡原因,包括直接引起死亡之疾病或傷害與其先行原因,以及其他對於死亡有影響之疾病或身體狀況。例如可能病因鏈因果次序為:慢性缺血性心臟病→急性心肌梗塞→心肌破裂→死亡,則直接引起死亡之原因即記載:心肌破裂,先行原因則依序記載:急性心肌梗塞、慢性缺血性心臟病。

(二)相驗屍體證明書:

若是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無論死亡地點在何處,均是報請地檢署檢察官會同法醫相驗屍體,這是屬於司法相驗,由檢察官並同法醫等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其上也會記載死者的個人資料、死亡地點與時間、以及死亡原因,並視情形進行後續之司法調查。

(三)死亡宣告裁定:

如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裁定,其中會確定受死亡宣告人死亡之時。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關於如何認定一個人是否已死亡,涉及醫學專業判斷,有採心肺功能停止說、腦死說等。現今醫療技術進步,透過俗稱葉克膜的體外心肺功能維持系統的運作,似乎讓人暫時死不了而可與死神拔河。法律實務上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第1692號刑事判決在一起車禍肇事逃逸過失致人於死的案件,參照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相關規定而採腦死說,而如越早認定死亡時點,則對於死者屍體之遺棄並不會構成遺棄罪,因其已非無自救能力之「人」。至於死因為何,雖然死亡證明文件上會有死亡原因之記載,但若死亡結果涉及高度利害關係,如保險公司是否應理賠保險金、加害人應承擔何法律責任等,則實務上常會於訴訟程序送請醫事機構進行專業鑑定,以確認死因為何。

綜上,我們應審慎客觀地面對自己以及家人的死亡,對於死亡的原因、後果以及死亡本身之事均需有所了解。除了醫學與法律等意義之外,一個人的死亡在精神價值上的差異更為巨大。司馬遷說:「人固有一死,或重於泰山,或輕於鴻毛」。雖然人都會死,但價值之輕重或有不同,更值得我們慎終追遠,進一步思索生命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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