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為減輕長期照顧家庭的經濟負擔,自108年1月1日起,家有聘僱外籍看護者、長照失能等級第2~8級,
且使用長照服務者,以及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達90天者,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得稅可減除12萬元。
文字整理/謝郁琪 資料來源/衛福部
為減輕長期照顧家庭的經濟負擔,108年7月24日立法院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簡稱長照扣除額),每人每年定額扣除12萬元。自108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無該法所訂排富規定情形者,得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
(一)已有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
(二)長照失能等級第2~8級,且使用長照服務者,長照服務包含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
(三)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達90天者。
至於排富規定,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排富標準如下所列:
(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以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的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二)選擇股利及盈餘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之扣除金額670萬元。
如果讀者想申報108年度長照扣除額,要在今(109)年5月報稅時備妥以下證明文件:
(一)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108年度有效的聘僱許可函影本。
(二)長照服務使用者:108年度使用指定服務的繳費收據影本一張。
(三)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者:108年度入住適格機構累計達90日的繳費收據影本。
(四)在家自行照顧者:符合可聘僱外籍看護之特定身障項目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者,檢附108年度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經指定醫療機構進行專業評估,並符合可聘僱外籍看護資格者,檢附於109年6月1日前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
衛福部表示,由於長照扣除額為首年實施,因此放寬第一年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的時程,身心失能者在108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109年6月1日)前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可列報108年度長照扣除額;又為便利民眾、簡化申請文件,僅需檢附「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不需巴氏量表或CDR量表。
由於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需要一定的觀察時間,想減除長照扣除額的讀者,請儘早至公告的醫療院所進行評估,避免來不及評估而影響報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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