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羊補牢:老人存款被騙走要趕快補破網
文/陳佑寰執業律師
世風日下,人心不古。現今社會詐騙集團橫行,人們錢財遭詐騙之事,屢見不鮮。老人家一輩子辛苦工作累積的財富,卻因身心退化且對人未有防備而更容易被騙。若是很晚才發現,通常錢財早已透過層層帳戶轉匯而消失無蹤,惟如能及早發現,尚有機會中途攔截。發現受騙之後如能儘速向警方報案並由其通報相關銀行將涉案之帳戶列為警示帳戶,而暫停該帳戶之全部交易功能,較能有效防堵千金散去。正是所謂:亡羊補牢,猶未晚矣!
老王被騙記
七十幾歲的老王年老入花叢,剛認識一位小他二十幾歲的紅粉知己徐娘,兩人經常一同喝下午茶談天說地聊心事。某天晚上老王在跟兒子小王吃飯時提到他下午去了一趟銀行匯款買房子,想說為家人做一些事。經過小王進一步詢問才知道,原來老王把數百萬元的退休存款拿去買房,其實是去幫全家人購買坐落於好山好水的骨灰塔位,一人一房,讓家人死後都要永遠住在一起。小王覺得事有蹊蹺,仔細問了之後才了解老王是聽了紅粉知己徐娘的天花亂墜才做這些後事規劃。小王催促老王趕緊聯絡徐娘問個究竟,沒想到徐娘的手機竟無人應答,傳Line也不讀不回,音訊全無,猶如人間蒸發,那買塔位的錢也不翼而飛!老王哭喪著臉非常自責,小王真怕老王會想不開……
警示帳戶聯防機制
發生詐騙案件,若是很晚才發現,通常錢財早已經過層層帳戶轉匯而消失無蹤,即使能抓到共犯,常常只是代罪羔羊,例如提供人頭帳戶者通常也沒有什麼資產,其戶頭被借用而短暫停泊的款項很快就被抽走。若是能及早發現及早處理,或許還可以將被騙款項的金流在數個可疑帳戶攔截而亡羊補牢。實務上針對詐騙所涉銀行帳戶資金的防堵,有警示帳戶聯防機制可資利用,簡介如下:
金管會依銀行法第45條之2第3項規定制定「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依上開管理辦法,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得通報銀行將特定存款帳戶列為「警示帳戶」。一旦被列為警示帳戶者,該銀行應即通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並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以老王案為例,小王可到附近派出所或撥打165反詐騙專線報警,並提供徐娘指定匯款的A銀行某帳戶資訊給警方以儘速通報為警示帳戶,期能儘速將被騙金額攔截,避免向下游轉匯。
鑒於詐騙款項通常會在數個帳戶間迅速流動,因此除了警示帳戶之外,也要防堵款項再流入其他下游帳戶。因此上開管理辦法另規定:存款帳戶經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為警示帳戶者,銀行應即查詢帳戶相關交易,如發現通報之詐騙款項已轉出至其他帳戶,應將該筆款項轉出之資料及原通報機關名稱,通知該筆款項之受款行,並通知原通報機關。警示帳戶之原通報機關依前項資料進行查證後,如認為該等受款帳戶亦須列為警示帳戶者,由該原通報機關再進一步通報相關銀行列為警示。詐騙款項之相關受款行,應依前述規定辦理交易查詢及通知作業,如查證受款帳戶有犯罪事實者,應即採行類似警示帳戶之處理措施(如圈存或止扣)。銀行公會乃依上開辦法制訂「金融機構辦理警示帳戶聯防機制作業程序」供相關機構之實務作業所遵循。
另須注意,為兼顧帳戶所有人權益之保障,銀行就圈存或止扣款項,自圈存或止扣時點起算,超過 24 小時後,仍未接獲警方之警示帳戶通報,則得逕予解除圈存或止扣。惟該帳戶若有疑似不法或異常之情事者,得不予解除。至於警示帳戶之警示期限自通報時起算,逾2年自動失其效力。但有繼續警示之必要者,原通報機關應於期限屆滿前再行通報之,通報延長以1次及1年為限。
以老王案為例,除了徐娘指定的A銀行某帳戶列為警示帳戶之外,A銀行應立即查詢該帳戶相關交易,如發現通報之詐騙款項已轉匯至B銀行某帳戶,應儘速將相關資訊通知B銀行並通知原通報之警方。B銀行如查證受款帳戶有犯罪事實者,應即須採行圈存或止扣措施。而警方進行查證後如認為該等受款帳戶亦須列為警示帳戶者,則再進一步通報B銀行列為警示帳戶,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
把錢要回來還是需要一番努力
若是被詐騙的款項被成功攔截,被害人能否請求銀行逕行發還該款項?依上開管理辦法第11條第2 項規定:「銀行依前項辦理(即聯絡警示帳戶之開戶人協商發還帳戶內剩餘款項),仍無法聯絡開戶人者,應透過匯(轉)出行通知被害人,由被害人檢具下列文件(即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申報不實應負責之切結書),經銀行依匯(轉)入時間順序逐筆認定其尚未被提領部分,由最後一筆金額往前推算至帳戶餘額為零止,發還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過往即有銀行依上開規定而發還警示帳戶內之涉案金額予被害人。
然而最高法院認為上開管理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逾越母法授權範圍而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故拒絕適用,其理由為:依銀行法第45條之2第2項規定,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得予「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關於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帳戶之認定標準,及「暫停」帳戶之作業程序及辦法,依同條第3 項規定,授權主管機關定之。其目的乃在維護各銀行經管財務之安全,提高金融從業人員之警覺,減低銀行營運上之風險。金管會依上開法律授權訂立之上開管理辦法第11條第2 項規定,課銀行負「發還」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之義務,涉及對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財產權之處分,係對人民財產權之限制,屬於法律保留事項,非屬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自應有法律規定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始得為之。乃銀行法對此並無明文規定,同法第45條之2第3項亦未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依上說明,系爭管理辦法第11條第 2項關於「發還」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之規定,顯已逾越授權之目的及範圍,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法官既係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其拘束,自得拒絕適用(參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21號民事判決)。
基上,如被害人擬向銀行請求返還受詐騙之匯款金額,銀行不宜依上開管理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以簡易的行政作業處理,被害人需透過訴訟程序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參見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號之法律問題研究意見),或依其他法律規定向帳戶所有人請求返還受詐騙金額。由於該等金額已被攔截保全,被害人還有機會取回,惟須經過嚴謹的法律程序。
家人溫暖與機智的守護
家庭是老人家遇到困難的避風港,也是處理危機摸清路線的燈塔。老人存款被騙要趕快補破網。亡羊補牢,猶未晚矣。家人也應建立友善的家庭環境,多關心老人家,讓他們願意說出生活上重大或怪異的情事,以利及早發現詐騙事件。發現之後,家人更應儘速協助老人到附近派出所或撥打165反詐騙專線報警,並提供匯款對象的帳戶資訊給警方以儘速通報為警示帳戶,期能儘速將被騙金額攔截,亦需透過警示帳戶聯防機制,將下游的涉案帳戶一網打盡。如能順利攔截並追回款項,老人家的財產及晚年照顧所需可獲得確保,也不至於過度自責抑鬱而終。家人溫暖與機智的守護,終究是老人家安養天年的靠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