鞠躬盡瘁:企業老臣退休仍應依法力爭應有的退休金
文/陳佑寰執業律師
凡人都會老,老年時生活、保健、醫療都需要錢,因此社會需要有良好的退休制度。在同一企業長期辛苦工作的忠心老臣向雇主請領退休金時卻遭到刁難或甚至藉詞解雇,自是覺得感慨萬千。可別因此就輕易放棄,應依法據理力爭應有的退休金以安享晚年。
老臣老陳的悲歌
老陳今年54歲,在老王開的公司從送貨員一路爬到業務經理的位置,工作年資32年,可說是公司的老臣。老王開創的家族企業已營運30多年,老王的兒子小王不僅是富二代也接班當老闆,而老陳一路走來兢兢業業,全力輔佐老王創業與小王接班,受到同事們的敬重。惟老陳近來感到工作有點力不從心,而且想要在人生下半場開創第二春,經營一家小咖啡館,乃萌生退休之意。另一個說不出口的原因是老陳與小王經常在公司經營理念與業務拓展的執行上有所歧見甚至發生衝突,老臣與王子有世代隔閡,老陳覺得不如歸去。
當民國94年政府開辦新制的勞工退休金時,老陳心想既然已打算一輩子在老王的公司做到退休,而且老王的公司營運前景還不錯,應該不會提早收攤,因此老陳還是維持舊制的勞工退休金,並未選擇新制。現在當老陳預備提出退休申請之際,沒想到公司竟以老陳不能勝任工作為由予以解雇。老陳收到資遣通知時感到非常震驚,公司怎麼會對向來忠心耿耿的老臣如此絕情,難道老陳的退休金就這樣付諸東流了嗎?
退休金制度簡介
健全的退休制度有如金字塔的三層次,第一層次是社會保險如國民年金、第二層次是企業退休制度如勞工退休金、第三層次則是個人退休安排如儲蓄及理財規劃。
第二層次由企業提供的勞工退休金有舊制與新制之分。勞退舊制是於73年開辦,依勞動基準法,採確定給付制,也就是由勞工於法定退休時向雇主請求依法應負擔之退休金,該退休金之計算有一定公式,綜合年資與工資計算,勞工看得到未來依法可得的退休金金額,卻未必領得到,因為勞退舊制係以勞工於同一雇主工作年資計算,然而勞工可能會轉換工作、雇主也可能提早收攤等,導致實際上很多勞工未蒙其利。關於舊制勞工退休金的計算,勞動部網站列有試算軟體,可資參照。
勞退新制則是於94年開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採確定提撥制,也就是由雇主每月至少提撥勞工工資6%至勞工的個人退休帳戶,勞工也可按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撥且有節稅優惠,該個人退休帳戶歸勞工所有,具有可攜式帶著走的特性,因此即使勞工轉職或雇主收攤,都不會影響勞工對個人退休帳戶的權益。全國所有勞工們個人退休帳戶的金錢統由勞工退休金監理委員會負責投資運用,勞工退休金運用效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2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則由國庫補足之。因此新制的勞工退休金相對於舊制比較可以領得到,雖然未必能領得比舊制多,但有保本與最低收益的保障。勞工年滿60歲,即可依個人狀況決定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性退休金。關於新制勞工退休金的計算,勞動部網站列有試算軟體,可資參照。
勞工在勞退新制後的5年期間可以選擇老退新制或維持舊制,視個人生涯規劃與對雇主的期待而定。勞工也可選擇新制,但仍保留舊制的年資,等到符合舊制退休的要件時依保留年資請領舊制的退休金,另持有新制的個人退休帳戶所累積的投資金額。
選擇勞退舊制的老陳
老陳如果當初選擇新制的退休金,就不怕被雇主藉詞解雇,因為雇主按月提撥的休金已在老陳的個人退休帳戶,屬於老陳所有。至於退休時能夠領多少,就看勞退基金運用的效益如何而定。
依勞退舊制,勞工得自請退休的情形有3種:
1.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
2.工作25年以上者。
3.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
另外,雇主得強制勞工退休的情形有兩種:
1.年滿65歲者。
2.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舊制勞工退休金計算的方式為: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但超過15年的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計。前述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1個月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30日內給付退休金,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
54歲的老陳因為在老王公司工作已超過25年,因此可以自請退休,公司則不能強制其退休。假設老陳擬退休前1個月平均工資是新台幣10萬元,工作年資為32年,則其退休前15年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計30個基數;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為17年,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計17個基數,兩者合計47個基數,因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乃為45個基數。基上,老陳可領取之退休金為新台幣450萬元(10萬元之基數標準金額X45個基數),對於退休生活應有某程度穩定的支持,但似乎仍然不夠,此則有賴老陳於工作時期之個人儲蓄及理財規劃的安排,才能有足夠的退休金以安享晚年。
老臣的反擊
老陳準備申請退休前曾與其他同事閒聊此事,口風傳到接班人小王耳中。沒想到小王不顧老陳長期效忠公司的情面,竟然搶先一步以其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將老陳這位公司老臣予以資遣。雖然老陳可依法獲得資遣費,但遠低於其本可得之退休金。小王得意地主張因老陳與公司的僱傭關係已因資遣而終止,老陳已非公司勞工,自然無法依勞動金準法申請退休及領取舊制之退休金,此舉美其名為新陳代謝或Cost Down,但手段似乎太過殘酷而不近人情。
然而法院實務上認為:勞工一旦符合法定退休要件,即已取得自請退休並請求給付退休金之權利,此為其既得權利,不因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而喪失,否則僱主即得藉故解僱已符合退休條件之勞工,規避給付退休金之義務,殊非勞動基準法之立法本旨。在一宗關於勞工涉嫌違反勞動契約而遭雇主懲戒解雇但另請領退休金的案例,最高法院民事判決92年度台上字第2152號民事判決闡述:「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或第15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或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為勞動基準法第18條所明定,退休金並未包括在內,故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勞工仍得向雇主請求給付退休金。又依退休金之經濟性格觀之,工資本質上係勞工提供勞動力之價值,退休金之性質為『延期後付』之工資,為勞工當然享有之既得權利,於勞工退休時支付,且不因勞工事後離職而消滅。退休金本質上係以勞工全部服務期間為計算標準所發給之後付工資,雇主自不得以懲戒解僱為由,剝奪勞工請求退休金之權利。政府擬將退休金改採『個人儲蓄帳戶』,可攜帶式退休金制度,其目的係避免僱主因財務困難或其他因素致勞工請求給付困難,影響勞工既得權益,上訴人辯稱:現行勞動基準法退休金性質並非後付之工資;勞委會現擬修改退休金制度為『個人儲蓄帳戶』,可見現行退休金制性質非後付性質云云,顯不足採。勞工一旦符合法定退休要件,即已取得自請退休並請求給付退休金之權利,此為其既得權利,不因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而喪失,否則僱主即得藉故解僱已符合退休條件之勞工,規避給付退休金之義務,殊非勞動基準法之立法本旨。」基上,就懲戒解雇的案例,已符合法定退休要件的勞工其退休金權利尚且仍應保有,則就資遣解雇的案例,其可歸責於勞工的情節更輕,舉重以明輕,勞工的退休金權利更不應受到不利影響。惟若勞工主張請領退休金,似不宜兼領資遣費,較為公平。
綜上,在企業辛苦工作的老臣終有功成身退之時,如果受到老闆不合理的待遇甚至無情的解雇,應積極爭取自己應有的權益,包括用來安度晚年的退休金。老臣為公鞠躬盡瘁,於私亦應積極維護權益,不能讓慣老闆隨意欺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