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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熟齡第三人生,生活再加分!

後事勿忘:留意長輩的保險

文/陳佑寰律師

長輩一旦過世,家屬忙著處理後事,喪葬之後還要申報遺產稅,這都需要錢。有些長輩會特別預先留下一筆用來辦後事的錢以免造成家屬負擔,而如果家屬經濟狀況良好或是長輩的遺產還夠用,尚不需過度憂慮。但若家屬經濟狀況欠佳,哀傷辦理後事之餘,更應留意長輩過世後是否有保險金可得申領。長輩生前投保的社會型保險與商業型保險,可能有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保險金,這也是長輩留下來的善款活水,別讓權利睡著了!

社會型保險

長輩過世後,家屬的基本經濟上需求主要有兩類:喪葬費支出與生活補助。國家提供社會型保險,如勞保、國民年金等給予國民基本的保障,雖然金額並不很多,但可構成經濟安全的基本保障。國民年金是社會保險中最基本的保險,其立法目的即表示:為確保未能於相關社會保險獲得適足保障之國民於老年、生育及發生身心障礙時之基本經濟安全,並謀其遺屬生活之安定。基此,如果長輩沒有勞保或其他社會保險,至少還有國民年金可申領。以下簡述與長輩死亡有關的兩類社會保險給付:

(一)喪葬費支出:

以國民年金來說,長輩有投保而死亡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五個月「喪葬給付」,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之,並以一人請領為限。保險人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保險人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保險人應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如長輩有投保勞工保險而死亡者,得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依長輩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5個月。但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10個月的喪葬津貼。另如長輩為公教人員,則可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相關規定請領「眷屬喪葬津貼」。

(二)生活補助:

以國民年金來說,長輩有投保而死亡,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其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但國民年金法對於遺屬得領取的條件設有一定門檻,例如配偶應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但若無謀生能力或扶養子女者則不受限制,或是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至於遺屬如為子女,則應為未成年,或無謀生能力,或是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而配偶與子女皆為第一順位得受領遺屬年金給付者,若未能協議如何分配,則平均受領。

長輩死亡後之遺屬年金的給付標準為依長輩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月投保金額發給1.3%之月給付金額。自遺屬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或死亡之當月止。另須注意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其提出請領之日起前5年得領取之給付,由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給之。此外,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66號解釋基於對國民財產權與生存權的保障,認為就105年2月29日以前發生死亡事故前者亦應由保險人追溯補給未罹於5年時效之遺屬年金。惟遺屬年金給付之申領實務上,還是有很多民眾未申領,可能是因為不知道或是覺得金額太少,但對於經濟困苦者來說,其實不無小補,可別讓權利睡著了。

如長輩投保勞工保險而死亡,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依長輩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計算。而若長輩於勞工保險條例97年7月1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如長輩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2年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30個月的遺屬津貼。另如長輩為公教人員,則可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相關規定請領「死亡給付」。

商業型保險

社會保險是提供國民基本的保障,不足的部分則可透過商業保險來加強。108年9月間金管會主委透漏保險業曾有上百億元的保險金找不到人來領,震驚社會大眾。這裡面有部分是過世親人的保單,可能是子女或受益人不知道父母生前有投保,但其實是可以透過戶政機關或壽險公會來協助查詢。

許多商業保險商品有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條件,例如屬於長照險類型之一的失能險,除了提供生存時依不同失能級數的失能給付之外,也提供身故保障。又如實務上熱銷的儲蓄型人壽保險,除提供優於銀行定存利率的生存(祝壽)保險金之外,也提供身故保障。由上可知,透過商業保險的安排,長輩可於年老生存時享有失能、儲蓄的保障,於死後亦可留下一筆比累計保險費還高的死亡保險金給後代,可說是「一保數得」。長輩投保商業型保險,宜注意以下兩個實務發展狀況:

(一)人壽保險的變革:

儲蓄型人壽保險是市場上賣得很好的高利率商品。然而金管會於108年12月24日宣布訂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預計於109年7月1日正式實施,屆時人壽保險恐難出現高利率商品的榮景。簡言之,上開方案要求人壽保險的死亡保額至少要高過保單價值準備金的一定比率,愈年輕的被保險人要搭配的死亡保額愈高(但未滿15歲者依保險法有保額限制以保護年幼族群避免道德風險),例如: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指依被保險人之原始投保年齡,加上當時保單年度數,再減去一後所計得之年齡)為16至30歲者之死亡保額不得低於保單價值準備金的1.9倍,該比率隨年齡增加而下降,然而61至70歲的比率也要至少1.1倍,均比現行水準高很多。

由於死亡給付的金額增加,勢必壓縮被保險人生存時可得保險金的數額,應該不會再像現在比定存利率高很多地誘人。這樣增加死亡給付金額的改革,好處是讓保險商品真得就像保險商品,能夠有效保障被保險人希望於死亡後透過保險金照顧遺屬的願望,也藉此降低保險公司經營投資的風險。

(二)投資型保單未必能節稅:

保險除了保障生命財產的安全之外,也可做為節稅的工具。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等免納所得稅(參見所得稅法第4條第7款),而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可作為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參見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此外,人死之後,繼承人就其繼承之遺產要繳納遺產稅,惟依保險法之人壽保險一節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參見保險法第112條)。故長輩為避免遺產太多致子女繳納高額遺產稅,可考慮投保具有死亡給付之人壽保險,且必須指定受益人(如子女),則可作為節稅的工具。

值得注意的是,實務亦常見保險公司推出投資型保險之保單,與人壽保險做結合,如變額壽險、變額萬能壽險等商品。投資型保單兼具保險保障與投資理財功能,受到國人廣泛喜愛,是許多保險公司與代銷銀行的金雞母。然而實務上有稅務機關在特定案例認定某些長輩購買的保險商品是非法的規避稅捐,而非合法的節稅,其保險金應算入遺產,導致繼承人不僅要補繳遺產稅而會被罰款,增加額外的財務負擔!亦有判決認為投資型保險係由要保人承擔投資風險,此與人壽保險具有分散風險之功能不符,且非以人壽為保險標的,故不適用免稅規定(參見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589號行政判決、103年度判字第30號行政判決)。因此,以保險作節稅規劃亦應留意上開案型。

綜上所述,長輩過世之後,家屬固然哀悼不捨,忙於辦理後事之餘,也應特別注意長輩留下的遺產之外,是否還有保險金可得申領。這雖然不能說是富貴險中求,但長輩依法與依約所得領取的社會型保險與商業型保險,也是留給家屬的好意,要好好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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