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防兒:小心子女竊取父母存款
文/陳佑寰律師
父母在世辛勤工作累積不少的積蓄大多會存在銀行。有些父母堪稱現代孝子而於在世時將金錢贈與給子女,卻也有不孝子女覬覦父母的財產而以巧妙方式竊取父母存款,或於父母過世後瞞著其他繼承人而竊取父母存款。這些爭家產的行為其心態可說是「先搶先贏」。但是基於情理法,父母的財產於其在世時要給誰其實是父母的自由,一旦過世後也應依民法繼承的規定或父母預立的遺囑來分配。做子女孝順父母都嫌錢給的不夠多或時間太晚了,竟還趁機伸出黑手掏空父母的財產,實屬不該。這不僅會讓父母傷心難過,也損及其他兄弟姊妹的繼承權益與手足情誼,父母養老也要防兒呀!
子女竊取父母存款的手法
有些子女長期對父母不聞不問,然而遇到父母病重時卻突然變成孝子而經常來訪,藉由跟父母噓寒問暖及密切觀察以了解父母存款資訊及身分證件、存摺、印鑑、金融卡所在,逢場作戲獲得父母的信任後再伺機而動,拿走或騙取提款所需物件,等到辦完款項作業之後則物歸原主,以免東窗事發。實務上常見不孝子女採取如下方式竊取父母存款:
- 持父母之存摺及印鑑前往銀行,於取款憑條上盜蓋父母原留印鑑印文,臨櫃辦理提款或匯款作業。
- 持父母之金融卡前往ATM自動櫃員機,輸入密碼而辦理提款或匯款作業。
- 登入父母存款銀行網站,輸入父母之帳號及密碼而辦理匯款作業。
一旦父母過世後家屬正哀傷及忙著辦喪事而兵荒馬亂之際,卻也有子女趁其他人都在忙而不注意時,偷偷潛入父母臥房及私人儲存空間偷取父母的身分證件、存摺、印鑑、金融卡等,再以前開手法竊取父母存款,得手之後則把相關物件放回原處,以為神不知鬼不覺,但卻是人神共憤。等到日後家屬辦理繼承手續清理父母所遺財產時,赫然發現父母本來要留給後代的錢財卻遭某些子女提早掏空,乃衍生法律糾紛。
如何防範子女竊取父母存款
台灣社會詐騙案件層出不窮,老人是詐騙集團眼中的肥羊,因為有錢又好騙。老人對於假好意的外人或是粉紅女子固然應提高警覺,但對於親生子女卻常不設防。為防範子女竊取父母存款,父母首先需有危安意識及做好防範措施。雖然常言道:「養兒防老」,但在社會風俗日漸敗壞的今日,父母更應該「養老防兒」。父母對於老年安養之用的積蓄,除了交給銀行保管之外,就存款資訊以及身分證件、存摺、印鑑、金融卡等重要物件,自己也要妥善保管。防人之心不可無,即使是面對自己的子女也不例外。
此外,許多子女竊取父母存款案件的發生,常是因為父母年邁已精神恍惚甚至失智。為防患於未然,家屬最好能協助父母事前規劃以保護其權益,可考慮聲請法院為監護宣告。透過監護宣告,精神障礙或失智的父母喪失法律行為與處分其財產的能力,改由監護人來擔任法定代理人,且受到法律的規範與法院的監督,較能有效地維護父母的財產安全。惟倘若父母精神障礙或失智程度輕微,尚不足以為監護宣告,則可透過民法另設之輔助宣告制度,由法院指定之輔助人藉由同意機制來協助保護受輔助宣告的父母。
追究不孝子女的法律責任
對於不孝子女竊取父母存款,其實是事前預防勝於事後追究責任,但有時還是防不勝防,而必須對簿公堂。然而有些父母對於子女犯行根本渾然不覺或是因年紀老邁失智而不會主張權利。又如父母或其他子女於日後發現而要向加害者提出民事求償,不論是以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為由請求返還,都會面臨民事訴訟程序耗時費力的問題,甚至還有可能被認為是遺產的公同共有債權,而需要全體繼承人當原告,增加求償的難度。因此實務上類此案件通常是採取「以刑逼民」的方式,透過提出刑事告訴或告發,促使加害者出面協商民事賠償及和解事宜。
一般人會覺得竊取存款構成竊盜或侵占。就存摺、印鑑、金融卡等實體物件,若是有不告而取或是本來係合法持有(如受父母囑託而保管)而變易為所有的意思,可能會構成刑法之竊盜或侵占。但就銀行的存款之提領而言,依法條文義尚難構成刑法之竊盜或侵占,實務上視案情而論構成以下罪責:
1.在取款憑條上盜蓋父母的印章印文:可能涉犯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而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至於輸入帳號、密碼等行為,也可能被認為是偽造準私文書而構成偽造文書犯行(參見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927號刑事判決)。
2.至銀行臨櫃依取款憑條辦理提款或匯款作業:可能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3.持父母之金融卡前往ATM自動櫃員機辦理提款或匯款作業:可能涉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
4.登入父母之網路銀行帳戶辦理匯款作業:可能涉犯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等輸入電腦而不法取得他人財產罪。
值得注意的是,若是有子女在父母過世後竊取其銀行存款,因該存款已歸屬於全體繼承人,故係侵害全體繼承人的權益,即使該子女在父母生前曾獲得其同意處理金錢事宜亦然。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142號刑事判決表示:「雖然行為人在他人之生前,獲得授權、代為處理事務,一旦該他人死亡,授權關係即歸消滅,不得再以該他人之名義製作文書,縱然係處分行為人享有繼承權之遺產,仍無不同;否則,足致不明就裡之外人,誤認死者猶然生存在世,有害公共信用,何況倘另有其他繼承人,將致此等繼承人權益有受損之虞。是若父親在世之時,為經營事業,授權或委任兒子代辦帳戶提、存款事宜,死亡之後,兒子即不得再以父親名義製作提款文書領款花用,要之,祇能在全體繼承權人同意下,以全體繼承權人名義為之」可資參照。
綜上所述,雖然錢財乃身外之物,生不帶來,死不帶去,但是人一旦老了,柴米油鹽醬醋茶等生活所需以及看醫生請看護等都需要花錢。錢雖不能保證不會發生萬一事件,然而沒有錢,卻是萬萬不能。父母贈與金錢給子女,堪稱現代孝子,但父母養老的保命錢可要小心守護,不能被不孝子女給竊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