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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熟齡第三人生,生活再加分!

監護宣告:失智老人需要有人幫忙撐起保護傘

文/陳佑寰律師

每年的9月份是國際失智症月,許多民間機構舉辦活動來破除民眾對失智症的迷思,而政府也已擬定於2018年至2025年推動「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暨行動方案2.0」。失智老人的辛酸故事很多,家家有本難念的經,如人飲水,冷暖自知。為了讓更多人認識失智老人的相關議題,天主教失智老人基金會與六藝劇團多年來合作《我愛阿嬤妮》公益舞台劇,巡迴演出關於失智老人與家人共同勇敢面對人生的故事。金馬獎導演楊力州也曾拍攝《被遺忘的時光》紀錄片,將一群在安養院裡飽受失智症困擾的老人們的一點一滴記錄下來。名作家王文興橫空出世的《家變》巨著即是以一個老爸突然離家出走作為故事的起頭,換作今日我們亦常聽聞甚至親身經歷許多失智老人莫名其妙就失蹤不見的現實案例。

今年(2019)在台灣上映的日本電影《阿嬤,不要忘記我》講述失智老人的故事,更是賺人熱淚。孫子小翼跟阿嬤感情最好了,祖孫倆常相處在一起無話不談,阿嬤還會到學校接小翼回家,甚至幫孫子處理被霸凌的問題。誰知道身體一向健朗且剛過完大壽生日的阿嬤突然變得怪怪的,開始會忘東忘西,還會莫名生氣。阿嬤被醫生診斷失智之後,家裡空氣變得凝重起來,子女們為了養護責任起了爭執,媳婦夾在中間也很為難,還辭掉工作在家照顧婆婆,小翼與阿嬤的關係則不復從前而有所疏遠。直到有一天阿嬤突然失蹤不見了,家人憂心如焚到處尋覓,小翼無意間打開阿嬤收藏的鐵盒子赫然發現裡面層疊了很多小紙條,原來阿嬤知道自己失智後,開始趁自己有意識時把還記得的事情寫下來,怕很快就會忘記了。小翼一張張讀,熱淚盈眶,原來阿嬤很想要記住跟他在一起點點滴滴的美好時光……。這是失智家庭的寫照:老人失智、小孩增智、家人失去理智。

台灣邁入高齡社會,失智老人的問題漸漸受到重視,每個家庭都可能需要面對。除了身體照顧安養之外,老人的財物安全也需受到保護,以免遭到有心人士偷拐搶騙。有些老人雖然尚未失智,但心智能力已老化,也是受害的高危險群。社會上居然出現所謂的「粉紅收屍隊」專挑有錢的老男人下手,她們用美麗的臉龐、溫暖的身體以及鬼話連篇的甜言蜜語擄獲老男人的心,再勸誘其出售或移轉名下財產甚至包括起家厝,一旦得手後就人間蒸發,卻釀成人財兩失的家庭悲劇,不可不慎!

事後救濟的困難

精神有缺陷或是失智老人容易被騙而做出不利的法律行為,例如將名下不動產出售、贈與或為其他處分;又或是遭他人哄騙而簽下巨額本票,導致後來收到法院強制執行的命令,進而使其財產遭扣押拍賣。就法律救濟來說,除追究加害人的的刑事責任之外,老人或其親人可協助採取以下民事求償措施:

1.主張法律行為之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而屬無效,從而請求回復不動產之原狀。但若不動產業經處分給善意第三人,則該第三人受到善意受讓的法律保護,老人只能向侵權行為人主張賠償損害金額。

2.若無法成功主張係自始無效之法律行為,則另主張係受到他人詐欺而撤銷原先之意思表示,從而請求回復不動產之原狀,但還是會有前述第三人保護的問題。另須注意撤銷受詐欺之意思表示須於發見詐欺後1年內為之。

3.如因被拐騙簽發本票而收到法院執行命令,可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如係遭偽造本票,則尚可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雖然失智老人可提出前述的法律救濟,但因其已欠缺健全意識,難以自主保護權益,勢必需要家人的協助,家人得聲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以進行訴訟程序。惟即使提起訴訟,行為時之意思狀態需要透過專業醫療鑑定,也應善盡訴訟上的舉證責任,有相當難度。縱使最後勝訴,如加害人已脫產、逃之夭夭、或是早已將財產轉給第三人,仍會面對求償無門的困境。

監護宣告的保護

由上可見,失智老人被騙取財物後事後救濟的困難。防患於未然,家人最好能協助老人事前規劃以保護其權益,可考慮聲請法院為監護宣告。透過監護宣告,失智老人喪失法律行為與處分其財產的能力,改由監護人來擔任法定代理人,且受到法律的規範與法院的監督,較能有效地維護失智老人的財產安全。

民法設有監護制度可保護失智老人的權益。依民法相關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而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為監護人,需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且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此外,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如有心人士要詐騙失智老人不動產,因失智老人已在戶籍系統有監護宣告之註記,地政機關檢視相關資訊得以提早有所警示,而不動產之處分又需經過監護人代理與法院許可,等於設定有雙保險,而得預先防免詐偽情事。惟倘若老人精神障礙或失智程度輕微,尚不足以為監護宣告,則可透過民法另設之輔助宣告制度,由法院指定之輔助人藉由同意機制來協助保護受輔助宣告的老人。

關於聲請監護宣告的實務運作,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法官會同醫院的鑑定醫師訊問被聲請監護宣告之人,並參酌鑑定醫師出具的精神鑑定報告,決定是否為監護宣告;此外,法官另會命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家事調查官對相關人員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以選定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經營之神王永慶先生的元配王月蘭女士為例,她即因失智而被法院為監護宣告,並指定王永慶二房長子王文洋先生為監護人,以及兩名律師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參見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監宣字第 323號民事裁定)。

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以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為依歸,畢竟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管理財產,影響相當深遠。然而以失智老人來說,其畢生積蓄的財產卻常成為子女甚至外人覬覦爭奪的對象,監護宣告制度恐淪為爭產的攻防武器,卻未必符合失智老人的最佳利益。所幸今年通過民法修正案而增設「意定監護」新制,讓老人能在意識清楚的時候以自由意志預先決定意定監護受任人,等到老人發生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時,該受任人亦得聲請法院為監護宣告,法院原則上會以該受任人為監護人。

若老人被法院為監護宣告,又怕親屬監護人為其個人利益而中飽私囊,除前述意定監護之外,尚有「監護信託」制度之倡議,此係由信託公會參考日本制度而建議引進我國,亦獲金管會支持。其運作方式是由法院於現行的親屬監護人之外,另增加選任專家監護人,由其調查審酌受監護人的財產與生活狀況,如認為適合則向法院建議將受監護人的財產交付信託,以照顧受監護人的生活與管理其財產。監護信託制度立意良善,而現行司法實務在許可監護人行為的聲請案件,已有法院准許監護人處分受監護人的財產時,亦一併要求應將所得款項匯入以受監護人為戶名的信託帳戶內,以供照顧受監護人生活開銷需要,可見信託制度有助於確保委託人財產的安全及老人安養所需。

綜上所述,失智老人需要家人的關心照顧,為保障其財產安全,亦需要有人幫忙撐起保護傘,監護宣告是法律提供的一面盾牌,由監護人與法院來共同保護家裡的老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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