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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是一身專屬權利 不容被他人剝奪

2018年12月14日「大法官釋字第771號」解釋文,

宣告繼承權為「一身專屬權」,不能被剝奪,

且過去最高10年爭產時效延長為15年。另與未成年子女訂立遺產分割協議,

應依法選定特別代理人,切莫便宜行事擅自訂立,最終徒勞往返遭駁回。

文/趙坤麟

早期《民法》針對未成年人的繼承權規定尚不夠嚴謹,許多人成年後不免質疑何以當初未能繼承其父母遺產?同樣是父母親的子女,何以男生都能繼承遺產,女生卻沒有繼承遺產的權利?導致不少人成年後,對兄長心生怨懟。

上述不公平待遇歸根究柢,除法律訂得不夠周延外,最主要是這些男生不懂父母遺產不是他辛苦賺來的,而一味不給女生繼承,加上許多為人父母者又畏懼兒子橫行或偏心,而逼女兒拋棄繼承權,另一方面卻又要媳婦去繼承娘家的遺產。凡此種種都是貪婪作祟啊!

大法官解釋——爭產時效延長為15

在此特別提醒法律保障依法繼承權利,不容被忽視,繼承權被侵害者,可依《民法》第1146條規定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10年者亦同。2018年12月14日「大法官釋字第771號」解釋︰「依《民法》取得之繼承權屬繼承人專屬權,不容剝奪,真正有權利之繼承人不因此喪失已合法取得之繼承權。」繼承權如果受到侵害,真正繼承人可以依《民法》相關規定排除其侵害,並要求其返還。

依解釋前舊法規定,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雖依「大法官釋字第771號」解釋繼承是一身專屬權(因身分而取得的權利),不得由父母或其他繼承人輕易就將其拋棄,但為兼顧法律的安定性,繼承權被侵害的繼承人依規定行使回復請求權時,仍應受《民法》第125條有關時效請求權之規範,亦即其請求權仍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由過去最高10年爭產時效延長為15年)。如有遭遇繼承權被侵害疑慮,呼籲民眾應把握時間,不要錯過這一項政府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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