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組家庭的繼承習題
王父婚前生有2子,而林母在婚前也已有1女,兩人再婚後共同生下2子與1女(已亡),共6名子女。
後來王父先亡故,現兩人所生其中1個兒子也病故,
隨即發生難以抉擇的繼承安排,關鍵就在第1順位的林母決定繼承或拋棄。
文/趙坤麟
因為每個人家庭情況不同,因此在繼承這件事上,什麼情況都有可能發生。這些都由不得您,不能怨天尤人,只能尊重這個家庭的每一個成員。例如上一代恩愛情節或糾葛,或因為另一半亡故而再婚,所留下的子女就有同父異母、同母異父與同父同母的繼承關係。
本案是王父與林母再婚,王父在婚前即有2子(甲、乙),而林母在婚前也已有1女(丙),兩人再婚後共同生下2子(丁、戊)與1女(己,已亡),共6名子女(如附表)。後來王父先亡故,現兩人所生的兒子戊病故,隨即發生繼承事實應如何辦理才是最理想的安排——就如我們曾聽過的玩笑話,你的兒子(同父異母)與我的兒子(同母異父)在欺負我們的兒子(同父同母),現在成了活生生的真實案例。
繼承順位抉擇剖析
被繼承人戊是王父與林母共同所生,因沒結婚與無子嗣,其繼承權依法應由第2順位之父母共同繼承,而王父早亡,繼承權就落在林母一人身上。因林母年事已高,子女們擔心如果林母繼承,將來再發生繼承事實(林母亡故)得再辦一次繼承,同時也要再繳一次遺產稅,那樣不是一頭牛被剝兩層皮嗎?如林母為節稅擬向法院聲請拋棄,那繼承權自應由第3順序之兄弟姊妹共同繼承。然而本案的兄弟姊妹分別有同父異母、同母異父與同父同母,每個人都有繼承權嗎?
依法的確每個人都有繼承權,雖然王父早亡,但甲、乙和戊都是王父的孩子,都有血緣關係當然有繼承權。同理,丙、丁和戊因為都是林母的孩子,因此丙、丁自然也有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