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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熟齡第三人生,生活再加分!

繼承權可以生前拋棄?

有人擔心將來女兒出嫁,女婿分食財產,竟要求女兒先放棄繼承。 殊不知,生前尚未發生繼承事實,怎會有遺產可拋棄? 《民法》也明文規定遺產生前拋棄是無效的, 且依法遺囑不可破壞特留分,保障繼承基本權益。

文/趙坤麟

有一個有錢的客戶,膝下共有四個女兒,沒有兒子,事業又做得很好,常憂心將來女兒嫁出去,一旦女婿想在財產上分杯羹,不知該如何是好?於是他突發奇想,乾脆要每個女兒出嫁時,令她們先立下放棄繼承聲明書,以為如此即可高枕無憂,保住龐大家產。我聽到後反問他:四個女兒全部拋棄繼承,不給她們繼承,那留下龐大的財產最後又要給誰?何況生前拋棄也於法不合,他這麼做只是為安自己的心,徒費心思。

最近也有一則社會新聞,有一 富有人家生有三男二女,父親觀念保守,認為依傳統觀念女兒沒有繼承權,所以他在生前就要求兩個女兒都應先簽下拋棄財產聲明書。後來老先生往生辦理繼承時,三個兒子就持遺囑依其意旨, 寫明所有遺產由三個兒子繼承,女兒不得繼承;然而女兒記得父親生前曾抱怨自己受到兒子的忤逆,懷疑其遺囑並非出自父親本意,兩姊妹因而不想放棄繼承。 因為其父親在台中還有一塊價值不斐的建地,三個兒子更不放過, 都堅持土地應歸兒子繼承,儘管經協商仍不顧手足情分,兒女們為爭遺產惡臉相向,終不歡而散, 於是在晚輩們的建議下不得不聘請律師進行訴訟。

未發生繼承事實 生前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我曾在熟年誌撰寫過,生前拋棄遺產是無效的,因為拋棄時尚未發生繼承事實,哪來有遺產可拋棄呢?何況法律也明文規定生前拋棄遺產是無效的。如果真要拋棄,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後,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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