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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要注意繼承順位、特留分

《民法》繼承有「特留分」與「繼承順位」規定,如果被繼承人想要自由處分遺產,

不願按照法律規定平均分配遺產,或是分給沒有法定繼承權的親友或照顧者,

就必須在生前贈與或預立遺囑處分時,特別注意所有繼承人的權益,才能避免身後遺憾。

文/趙坤麟

有些人要寫遺囑,卻似懂非懂自以為是,或因為不願讓人知道自己的遺囑意旨,就隨心所欲想寫就寫,以致立了遺囑,卻事與願違。其中最常見的案例就是《民法》雖明定遺囑人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但不得違反關於特留分之規定,以保障繼承人(註一),許多當事人在確立遺囑時往往疏忽上述要件,導致身後仍發生預想不到的爭產糾紛。

繼承順位、特留分 遺產勿忽略繼承人權益

有位蔡老師身患大腸癌末期,父親早已亡故,上有高堂老母,因她終身未嫁,且有一兄長和一個弟弟,以及哥哥的2個兒子與弟弟兒子共3名侄子。蔡老師心想萬一她走了,媽媽年紀已逾80,就請媽媽先拋棄繼承,而弟弟因為債台高築,唯恐他萬一繼承了遺產會帶來後患,就想直接將兩棟房子留給哥哥的兩個兒子,也就是遺贈,心想這樣就可安心不會被負債的弟弟所拖累。

碰巧我有一位長期客戶是蔡老師的摯友,雖然蔡老師住在屏東,這一位客戶還是極力推薦蔡老師一定要找我諮詢有關遺囑繼承相關事宜。當我知道蔡老師的意願後,當面分析讓她了解,如果直接以遺贈給非繼承人的侄子輩,對弟弟而言仍會侵犯到他的特留分。

因為弟弟積欠銀行債務,銀行不會放過他可繼承的特留分。我後來建議蔡老師仍應由她的媽媽依民法繼承之第2順位繼承(註二),再另寫明2棟房子願意由哥哥的2個兒子分別各繼承一棟,而動產就全部由媽媽繼承。因媽媽已依法繼承,第3順位繼承順序之兄弟姐妹就再也沒有繼承的權利,蔡老師擔心遺產恐被弟弟債務波及的事就屬多慮,絲毫不受影響。建議遺囑能公證最好,不公證也不失遺囑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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