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割協議事後反悔怎麼辦?
父親過世後,子女和母親共同協議簽立遺產分割協議書,
女兒言明放棄繼承所有遺產,且也蓋了印鑑章,並授權母親找代書辦理遺產分割。
結果女兒事後反悔要爭產,最後敗訴搞得家庭成員反目成仇……
早知如此,何必當初?如何圓滿處理遺產分割協議?您不可不謹慎為之。
文/趙坤麟
我在本刊多次詳細介紹遺產繼承方式,並著有專書(註一)分析論述多起遺產與繼承的的實際案例,就是要讓讀者或有需要的人一看就懂,在遇到有關遺產繼承爭議時,能自行運用處理。不過令人遺憾的是,我們仍不時看到有關遺產繼承糾紛案例。
前陣子有新聞報導,桃園市有一位先生多年前過世,留下遺孀與2子1女,並有多筆土地和2棟房子等遺產,價值數千萬元。該案當事人在辦理繼承登記時,繼承人採「遺產分割協議」方式繼承,當時協議土地由2個兒子繼承,2棟房子與銀行存款則歸媽媽繼承,女兒言明不繼承任何遺產,也在遺產分割協議書上蓋印鑑章(註二)。
但後來女兒因丈夫過世、家庭發生變故,而出面爭產控告其他2位兄弟,並主張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不過該名女子最後仍敗訴的原因,係本案已逾2年請求權時效(註三),法院依法有據自當駁回其訴。女子提告不僅敗訴,可能也因此搞壞母子或手足之間的感情,實令人不勝唏噓!
遺產分割協議蓋印鑑 逾兩年時效難回復權益
該名女子因相信媽媽,而將印鑑證明書與印鑑章都交由媽媽處理。當初辦理繼承登記時,媽媽就將土地協議由2兄弟繼承,其他2棟房子與銀行存款全由媽媽取得繼承,該名女子分文未取,全憑媽媽權宜處理。辦理繼承當下,女兒應該知道遺產將如何協議分配,也默認媽媽的作為,才能順利完成登記。尤其女兒已經是成年人,自己尊重媽媽處理,自應遵守當非兒戲。許多國外繼承人因工作一時無法回來辦理繼承,我常受託代擬駐外授權書,內容即全權委託被授權人為他辦理繼承或協議分割繼承。原則上繼承人之間對遺產應如何分配應先有共識,而被授權人就依共識協助處理自無異議,且繼承登記辦妥也都應表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