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拋棄繼承父遺產 為何反害到媽媽?
依《民法》規定,遺產繼承人有血親繼承及配偶繼承,如果被繼承人的雙親、祖父母或兄弟姊妹還健在,
其配偶則應與法定各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無法獨得遺產。
所以,放棄繼承前宜三思而行,才能避免紛爭及無謂的稅賦負擔。
文/趙坤麟
最近《壹週刊》報導,有位先生過世後,留下配偶和一對即將從研究所畢業的子女,以及一棟房子,兩兄妹孝心體恤媽媽辛苦養育之恩,於是商議一定要將爸爸留下的房子讓媽媽一人繼承,好讓她安養晚年。他們依法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註一),並如期替媽媽申報遺產稅,到地政事務所要辦理繼承登記,好讓媽媽能獨自取得爸爸留下的房子。豈料竟遭地政事務所拒絕受理,讓兩兄妹大感困惑。
血親、配偶同享繼承權 拋棄繼承前宜三思
相信不少人也與本案當事人一樣丈二金剛摸不著頭腦。有關繼承方式與遺囑製作,以及如何辦理繼承登記,我在本刊頗多著墨,且曾在拙著特別撰寫一篇〈勿輕易拋棄繼承權〉。為什麼不能輕易放棄繼承呢?法律上,遺產繼承人有血親繼承及配偶繼承兩種,依《民法》第1176條第6款規定,先順位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位之繼承人繼承,其順序至第4順位都拋棄才能由配偶1人單獨繼承。
本案因子女不諳《民法》繼承規定,雖第1順位子女,即兩兄妹都拋棄,自應由次順位,即第2順位的父母繼承,或有可能父母已不在或年老,避免一頭牛將被剝兩層皮,就順便辦拋棄,而由第3順位的兄弟姊妹繼承;除非沒有兄弟姊妹或第4順位祖父母也都亡故,才能由該媽媽一人獨得遺產。本案因被繼承人還有兄弟姊妹,其配偶就得與其兄弟姊妹共同繼承(註二)。
本案辦理繼承登記時最好採取「遺產分割協議」繼承方式,兩兄妹就在分割協議書上簽名蓋章(印鑑章),指明都不繼承分配,而由媽媽一人單獨取得遺產,即可達到原欲留給媽媽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