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顧服務篇 居家服務
居家服務透過家務服務,以及身體照顧服務,
提高被照顧者的生活品質,進而減輕照顧者的負擔。
文/謝郁琪 資料來源/各縣市長期照顧服務中心
為了使長期臥床,以及行動不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的民眾,能在家中獲得有品質的照顧,居家服務派遣受過專業訓練的照顧服務員,定期至家中提供日常生活及身體照顧等服務。除了能夠舒緩照顧者的負荷外,又可提升被照顧者的生活和照顧的品質,藉由提供適切、個別化、有尊嚴的服務,進而發展長期照顧的支持體系。
服務內容
僅為被照顧者提供服務,服務對象不包含其他家人,居家服務的內容有:
(一)家務服務:修補及清洗衣物、清潔被照顧者生活起居的空間、家務文書服務、餐飲服務(準備或代購餐食)、陪同或代購生活必需用品、陪同就醫或聯絡醫療機關(構),或是其他相關之居家服務。
關於居家環境清潔服務,照顧服務員只負責清潔被照顧者的生活空間,不包含清潔抽油煙機、全家大掃除及爬高、搬動家具等務。若是家中同住成員中,有十八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且非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影響身體功能者,有可能被視為有家務打掃能力,而不被核予此項服務。
(二)身體照顧服務:協助沐浴、穿換衣服、進食、服藥、口腔清潔、如廁、翻身、拍背、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陪同散步、運動、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助器具等服務。
申請方式
未領有身心障礙者日間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臨時看護費用補助、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聘僱外籍看護(傭)或其他相關照顧費用補助者。經評估符合下列項目之一:
(一)失能身心障礙者。
(二)五十歲以上失智症患者。
(三)僅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需協助且獨居之老人。
(四)僅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需協助之衰弱老人。
(五)六十五歲以上失能老人。
(六)五十五歲以上的失能原住民。
符合上述資格,且有意願申請居家服務者,請檢附申請書、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戶籍證明文件影本、其他必要之證明文件(失智症者請檢附CDR量表及失智症診斷書)等文件,向戶籍所在之長照中心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