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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怎麼立才有效?

在法律上,遺囑必須透過特定程序或形式才能成立,不要便宜行事,以為有寫就有交代。如果欠缺法律規定要件,不但有可能會變成無效遺囑,恐怕還會橫生枝節,反造成繼承人或受贈人之間的糾紛或嫌隙。

文/趙坤麟

前陣子報紙或電視都爭相報導,一位知名製作人的恩師病逝,身後留下1億3千多萬元遺產,生前留下代筆遺囑,擬將其遺產分配給與其合作的製作人、下屬與員工們等。遺囑內絲毫沒有談及其家人,也沒交代要留下任何一毛錢給其家屬。其親屬質疑該代筆遺囑之效力,以致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遺囑無效之訴,經法院審理後,以遺囑見證人資格有問題,不符代筆遺囑之要件,終判確認該遺囑無效。

見證人有資格限制 須注意法律規定

依《民法》第1198條規定,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1)未成年人。
(2)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3)繼承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
(4)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5)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這名被繼承人因單身無配偶也無子嗣,父母也雙亡,依法自應由第3順位之繼承人兄弟姊妹為繼承人,當其胞妹依法向國稅局申報遺產時,赫然發現該名製作人已憑據一份代筆遺囑,並以其為被指定之遺囑執行人名義,早已辦妥該遺產稅申報在案,但被繼承人之家屬全被蒙在鼓裡,都沒被告知。該遺囑內容中,有關財產分配的部分寫著:公司的帳處理完後,剩下的分給楊先生30%、該製作人30%、公司員工20%,剩下的20%就給那些需要照顧的人,而遺囑的見證人則是公司的2位員工。

對遺囑內的財產分配,被繼承人的胞妹堅稱那根本不是哥哥說話的語氣。而且代筆遺囑見證人應具備3人,而其中一人應兼代筆人,本遺囑顯然少了一個見證人。此外再經法官的謹慎審理與釐清詳情,發現這兩位見證人都是其員工,屬於被受贈20%的公司員工之一。這個狀況與《民法》第1198條第4款規定,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不得為遺囑見證人相違背,於是判決確認該遺囑無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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