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知多少?
若在生前投保巨額保險,需要依照「年齡」、「健康狀況」、「保費繳納非躉繳」及「屬正常性長期理財規劃」,以免被國稅局併入遺產稅總額課遺產稅。
文/趙坤麟
有位劉太太對於國稅局核定其亡夫的遺產稅額的結果深感困惑,為何被繼承人劉先生(其亡夫)生前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九款所規劃的人壽保險,應屬於不計入遺產總額,但卻被國稅局併入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呢?而該人壽保險金額逾二千多萬元。
經過我詳細審視劉太太所提供的要保書,發現劉先生在死亡前兩年才加入保險,且劉先生生前投保時,一次躉繳全額保費以及年齡已有八十;心中不免產生存疑:「難道一位高齡八十歲的人,身體健康狀況都保持良好?」於是我以專業分析給劉太太與其他繼承人了解,國稅局的核定除了依法行政外,也會依照過去所累積的憑證或案例去判定。
為了釐清事件的始末,經過一番查證後,我拿到劉先生的病歷及各醫院治療狀況,才發現與要保書上所印病歷填寫皆「否」的狀況不一致,這與事實必有出入。況且財政部於九十八年五月八日公告臺財稅字第 09804032080 號函釋,內容為「被繼承人為要保人兼被保險人,且以指定他人為受益之人壽保險」;也透過稽徵機關參酌財政部九十四年七月十一日所公告的臺財稅字第 09404550470 號函釋,在課徵遺產稅時,其遺產價值之計算,為劉先生死亡時保險公司應給付的金額為準。再加上,劉先生生前所做投保已屬「年老」,所繳交保費屬「巨額」,以及保險費是一次「躉繳」全額保費,被保險人是「待病」投保。根據上述狀況,國稅局在審核遺產稅時,都可逕為將保險公司所給付的金額併入遺產總額核課遺產,所以國稅局核定此案件並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