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份不同契約書惹的禍
坊間常有人因為私慾,除了簽訂一份正式契約書之外,還要再做一份私自偽造或經雙方同意變造的假契約,這不僅損害雙方權利之外,還會吃上官司呢!
文/趙坤麟
任何的法律行為都要有一份契約書作為雙方履行契約的保證。我從事不動產多年,常見有人因投機取巧、自作聰明,除了簽訂一份正式契約書之外,還會再做一份私自偽造或經雙方同意變造的假契約,這些都是非法的行為。接下來,我要提供「兩份不同契約書所產生禍害」的真實案例,讓大家了解其嚴重性。
曾有一名陳先生花了很長時間才售出名下的不動產,當初因一時貪念而掛名房屋的所有權人,誤以為出售後可獲利幾百萬元。沒想到人算不如天算,房子比想像中難脫手,還被不少借貸利息壓得喘不過氣。
當時終於有人願意購買陳先生的房子,沒想到這位買方每次簽約時都爽約。根據我多年從事地政士的專業經驗,我建議陳先生要另尋買方,避免日後衍生不必要的困擾與問題。由於該不動產出售不易且拖延許久,讓陳先生深信踏破鐵鞋無覓處,因此繼續地等候買方。
最終,這位買方擇期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但他希望我能再製作一份高出一倍左右成交價的契約書,以便交給貸款銀行。買方的要求違背了我的處事原則,一棟房子豈能簽訂兩份不同契約書呢?於是我斷然婉拒,並建議他不要這麼做,因為會產生法律問題,並且有詐欺之罪。
為了確保雙方權益,我特別在契約書明訂「特別條款」,除了要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與「抵押權設定登記連件辦理」之外,若買方在逾稅款繳納期限內仍找不到貸款的銀行,就視同違約,雙方可以同意撤銷其買賣契約書,並依契約內容進行違約處理。買方終在繳稅最後一天完成貸款銀行的用印,因此我依照契約書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與「抵押權設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