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可否附條件?
許多人常因信任親人,而較不注重法律上的細節。
但事前規劃得愈完善,就愈能避免爭議,也能避免可能的悲劇。
贈與附條件,不只為是為了保障晚年,更是為了家人之間的關係著想。
文/趙坤麟
「贈與」依《民法》第406條規定,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也規定,所謂「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之行為。兩者所述意旨雷同,我執業多年,處理過許多與贈與相關的問題,更不時呼籲熟年長者要先顧好老本,不要因為怕將來會被課遺產稅而顧此失彼,將財產草草贈與給子女,免得年老已無利用價值時,落得被子女遺棄的下場。我常強調球一定要在自己手上,當您為了贈與而隨意把球給丟出去,之後就算想再撿回來,也已如球賽一樣勝負已定,只能望球興嘆,後悔莫及。
稅法上的「附有條件之贈與」,可用法律限制受贈人在受贈財產時,需負擔特定條件。詳細規定不在此贅述,但為了保障您的權益,當您一定要贈與時,建議應另附法律條件,這樣一來可牽制受贈人。國稅局要求贈與要附贈與契約書,如不動產贈與要先向地政事務所申辦過戶之贈與契約書,就是一般俗稱的公契。為了對贈與人多一層保障,建議可另外訂立一份詳細的私契,若是能去辦理公證會更好。
許多人常因信任親人,能多省事就多省事,或怕受贈的子女不高興,甚至有的子女還會咆哮:「要給我就給我,不要搞得那麼見外,當外人似的!」年老的父母常屈服於子女的威嚇,更怕年老沒人照料就早日贈與。殊不知有些子女因為錢不是自己辛苦賺來的,一受贈就趕去將不動產貸款變現,結果卻還不起貸款,導致財產被拍賣。年老的父母受到子女拖累,淪落街頭無處可居,晚景淒涼。這些案例報章雜誌上常有報導,不可不慎!早知如此,何必當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