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土地交付信託恐滋生遺產稅
許多未雨綢繆的父母,為了妥善規劃財產,會利用信託將財產分配給子女,
如此一來,既不須擔心子女揮霍無度,也能防範子女不孝。
然而若將免稅土地辦理信託,必須在生前塗銷,以免為子女帶來額外的負擔。
文/趙坤麟
早期坊間常有人出資,將不動產登記在別人身上,其間理由複雜,有的是因為非自耕農不能買農地(現已修法廢除)、有私房錢不欲人知、甚至有為安頓小三,或基於財產規劃上的考量,而先登記給其中一名子女等,情況不一。
然而,被借用名義的人終有往生之日,如其繼承人否認不還,或被借名登記之人有債務,其不動產被查封,甚至執行拍賣等風險而致衍伸訴訟。由於這類訟源過多,徒增社會糾紛。政府乃於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經立法院正式三讀訂立《信託法》,並經總統公布施行迄今。
《信託法》在歐美或日本已行之百年,因施行時間久已被人民充分信服,常有企業家或一些名人未雨綢繆,藉由信託提早為下一代做生涯規劃,使子孫不致揮霍無度,而將龐大遺產耗盡。
依《信託法》第一條宗旨,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尤其信託之受益人要審慎選任委託,若假信託或假委託,涉有脫產之消極行為,非《信託法》所能容,終將被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撤銷其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