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借名登記」停看聽
「借名登記」時常發生在家庭間。有的被借名登記的子女會遵照父母生前的囑咐,其財產依應繼分;但也有人推說是父母生前所贈與給自己的財產,因此在借名登記前要如何保障自身權益呢?
文/趙坤麟
現在政府高舉打房政策,有些父母在生前為了節省稅負,就會選擇將自己購置或名下所繼承的不動產(如房屋、土地等)登記在較信任的子女身上,雖然該財產登記在指定的子女名下,但言明該財產並非登記名義人的特有財產(意味財產被指名專屬於某一人,其他人不可與之共分)。
父母百年後,生前登記在其中子女的財產若有處分或被徵收時,所收取價款或徵收補償費都依應繼分的承諾或依父母指定的持分,分別交付給其他的子女。
這種「產權借名登記」的情形在社會中屢見不鮮,有人遵照父母生前的囑咐,讓家庭和樂融融;但也有人推說是父母生前所贈與給自己的財產,而不願採取應繼分的方式,母遺願歸還財產,因此經常發生產權糾紛。
從事地政士多年的我,也經常處理借名登記的案件,而案件都狀況百出,以下我提供兩個「生前借名登記」的實際案例,供大家了解借名登記所產生的問題。
有一名深獲父親信任的張先生(化名),雖然父親在生前就將大部分的財產以「借名登記」的方式登記在他名下,但其實父親有明確地告訴他將來該筆財產的處分方式――每位繼承人都有份。父親過世後,家人都希望張先生能立下效力及於下一代的承諾書,承諾依父親生前囑咐將來該不動產有處分(交易買賣),或發生繼承事實應依應繼分返還給其他家人,但他因私心而不願意立下承諾書,讓年老的母親大發雷霆。這位母親事後來找我為她擬訂遺囑,不希望將自己的財產再分給張先生,而改由其他子女共同繼承。但我強調若張先生堅持要繼承母親那一份遺產,法律仍有保障他的特留分(亦指應繼分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