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給子女是否需立借據?
父母與子女間不是不可借貸,在借款之前,先確定借款人還要有償還的能力,以及雙方立下借據並到法院或民間公證處辦理公證,否則恐補課又遭罰款的處分!
文/趙坤麟
前陣子,新當選的臺北市柯市長於選舉期間為澄清其能住豪宅的來源,說出了父母贊助買屋的事,因此有人據此向國稅局檢舉柯爸爸應是「假借款,真贈與」,成了國稅局追查逃漏稅的對象。
多數民眾都認為子女缺錢能得自父母的贊助是天經地義的事,但其實並不然,需要依法行事。事實上,柯市長向父母所借款項有一千萬元,從稅務的角度看,一千萬元並非一筆小數目,國稅局受理檢舉自得成案,追查這筆錢到底是「贈與」或「借貸」?
根據柯市長夫人提供的匯款資料,可以看出柯市長每年都匯給父母十三萬元作為一千萬元的借款利息紀錄,證明了「親父子,明算帳」的行徑不假。
以柯市長個案來說,經提示每年都有支付利息的憑證,可證明是「向父母所借貸」。換言之,若在查核約談才承認是借貸關係,那有沒有支付利息?有沒有立借據?有沒有提供與借貸金額相當的不動產作抵押設定?如果都沒有的話,這已觸犯逃漏贈與稅,將會被補課又遭罰。
而父母所收取的利息有否需申報至其當年度的個人綜合所得稅?這倒是另一個衍伸的稅法問題。柯市長案件經查核結果,柯爸爸被要求因漏報個人利息所得收入而補稅約三萬一千兩百元結案。藉此提醒熟年的朋友,收受這部分的利息需要申報在個人綜合所得稅,若沒注意到,國稅局將補稅額!
國稅局查案自有內部一套標準作業程序(SOP,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受理案件需按照SOP流程運行,任何人都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