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有身障者,該如何保障其財產?
目前臺灣身心障礙者超過一百一十三萬人,其中失智患者已達四十二萬人。許多身障者的家屬都擔心他們的財產會遭人侵占、詐騙或是自行揮霍耗盡等,家屬該如何安排他們的財產呢?
文/趙坤麟
根據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也就是說,為了保障失智者或重殘子女,上述關係人可向法院聲請,並經法院檢視他的病歷且獲准後,法院會裁定誰為監護人(通常監護人為上述關係人),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的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及 供其使用的房子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監護人對受監護人的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的職務等為受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不得藉機中飽私囊或遺棄該受保障的失智者或重殘者。果真如此其家屬或有利害關係之人要向法院檢舉,經法院檢查屬實,恐會觸犯法律並繩之以法。
曾有一個實例,有一名王先生(化名)生前為了照顧智能不足的大兒子,就將他部分不動產信託給大女兒處理,強調是安養哥哥為目的。但王先生也擔心大女兒不能如他所託付,所以在信託契約書上特別委任一位親屬當監察人,載明信託財產如要處分都須經該監察人允許才 能執行。沒想到王先生過世後,受託人與監察人一起聯手將信託財產變賣轉換成現金,拿去投資股票與期貨,不到半年,全部賠光,原本因信託該被妥善照料的大哥也跟著受苦,不禁令人鼻酸。所以家屬在安排家中身障者的財產時,務要慎選監察人和受託人,以下兩個案例,即是委託人未雨綢繆的良好規劃。
一名大地主李先生(化名)想將一大塊土地出租給別人。因為李先生擔心其他子女繼承祖先所留下的財產後,會揮霍無度或經營不善,有朝一日祖產將化為烏有,加上家中還有位失智重殘者,怕他們會棄置不顧。
剛好這時有家連鎖倉儲大公司想要承租這塊土地,且該公司已有好幾百年的歷史,口碑也良好,經過多次商討,李先生覺得這是千載難逢的商機,因為租金不錯,還可以按照物價的波動而調漲租金,以及付款方式明確、有合理的押金可以拿,因此決定出租七十年的長期租賃契約。
在租賃契約上,特別註記每月部分租金要匯給家中失智重殘者當作生活費直到他終老,李先生的舉動與誠懇感動了該國際公司董事會,簽約時該公司董事長親自遠從總公司到臺灣簽訂這長期租賃契約書。該租約經過法院公證之外,也言明將來其繼承人仍應遵照該租約所約 定。這不僅可以長期保值祖產,也不必擔心被子女揮霍,更可照顧到失智重殘家人。
還有一名張先生(化名)找我訴說他有一位重殘兒子,父母健在時尚可照料無虞,但擔心如果有一天兩老都走了,其他兄弟姐妹各自有家庭要照應,那重殘兒子將如何安置?雖然略有家產卻苦思無解,度日如年而深感不安。
於是我建議他將收益較好的不動產去辦理「信託」,且把信託期限拉長至照顧到這位重殘兒子到老。還要審慎選擇一位監察人,或是讓信託業者按照信託內容行使其權利,並特別強調該重殘子女的醫療費、養護機構費及看護費等也必須涵括在內。
信託的益處在於「專款專用」用在某人身上,且不用擔心被他人挪用或侵占,對身障者或失智者和其家屬來說,多了一層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