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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稅法對策:重購退稅

房地合一新制將於明年起開始實施,

令人擔憂是否購屋所得後之納稅金額負擔加重,但合法節稅方式多,

若能比較各種合宜之節稅方式,聰明省下荷包之外還能防止繳出冤枉稅。

文/趙坤麟

房地合一將於民國一○五年一月一日起實施,是多年來前所未有的所得稅法新修訂或增訂,土地自以前出售因已繳納土地增值稅而不再課徵所得稅或營業稅,自明年起依法都應以出售總價扣除可扣抵相關費用與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依實際利得計徵。房地合一稅率依持有年度之期間,分別課徵四五%、三五%、二○%、一五%;符合自住定義之房地除可扣除四百萬元免稅外,超出部分會再課徵十%,故短期內出售的話其稅率頗重。

然而,此次修正之「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八規定: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繳納的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起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次日起算的五年內,可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已繳納後之稅額來申請退稅。

個人於先購買自住房屋、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起算二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屋、土地者,於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申請時,得按前項規定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之。

前二項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之稅額。

換言之,出售之房屋或土地如符合自住,無論是在二年內先售後買或先買後售,都可在五年內申請重購退稅,其以小屋換大屋者可全額退稅;其以大屋換小屋者可按比率退稅。

例如:張先生出售價額是二千萬元,已納房地合一所得稅四百萬元,但二年內重購一間價值三千萬元之自住房屋,因是以小換大或以少換多的重購自住房屋,五年內可申請全額退還已繳納四百萬元的房地合一所得稅。

另外,李先生先購買一間價格兩千五百萬元之自住房屋,二年內再出售其原有房屋四千萬元,已納房地合一所得稅六百萬元,按比率就只能退三百七十五萬元(註一),上述重購退稅兩案例,無論是出售或購入都要符合自住房規定外,並且在退稅後五年內都不能變更其他用途(如出租或供營業及執行業務使用),否則會被追繳已退之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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